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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刷卡套现再转借他人?套贷转贷不可为!

来源:通辽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4-01-19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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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高利诱惑,有的人打起赚取利息差价的“如意算盘”。他们从银行贷款或套现信用卡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却不想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下家”不能按期还款。最终,其自身不仅要承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责任,与借款人约定的不合理利息也无法得到支持,可谓是得不偿失!

近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同学关系,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承诺给予高息回报。

原告李某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出借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书面约定照月息2分计付利息,后被告经营困难,本息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原告出借的资金均来源于透支信用卡,该部分出借资金实际上是原告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

原告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对1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套贷转贷不可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土默特右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