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被告人苗某某将位于扎兰屯市大河湾镇火车头村四组东架子山西北侧的一处弃耕地复垦,后在无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逐年使用四轮车将弃耕地四周的草地开垦并持续耕种农作物至2017年。2018年,苗某某雇佣他人在该地块种植杨树并间种农作物,因违法破坏草原被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5月,苗某某在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又在该地块树带内耕种农作物。经有关部门认定,涉案地块中草地面积12813.95平方米(19.22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权属性质为国有。
法院判决
扎兰屯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苗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苗某某在立案后至庭审结束时,仍未恢复土地原貌,无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苗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大保护草原、森林力度,发挥好草原和森林对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对于破坏草原、森林类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应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来源:扎兰屯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