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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现场挖出汉代陶器竟私藏 两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获刑

来源:通辽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3-07-11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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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聂某某、杜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系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某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员。2022年4月18日4时许,该项目施工现场西南角西侧挖出墓穴,聂某某接到挖掘机司机请示后来到墓穴旁边,授意挖掘机司机继续施工,并将杜某某叫至现场。聂某某、杜某某二人徒手从墓穴处刨出陶仓、陶樽盖各一个后,放到工地面包车上。当日下班后,二人将陶仓、陶樽盖带回聂某某住所,并于次日晚上将两件文物藏匿于马路旁的绿化带内。后公安机关将文物追回。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评估:涉案汉代绿釉熊足陶仓及汉代绿釉陶樽盖均为汉代一般文物。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项目范围内墓葬年代应集中于汉代,对研究汉长安城东郊墓葬分布及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文物是国家发展、文化传承的历史印记,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灿烂文明,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且不可再生。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法官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以本案为戒,如发现古墓葬及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或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切勿私自挖掘、哄抢、私分、藏匿,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内蒙古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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