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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治宣传周 |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来源:通辽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3-05-28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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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破坏宗教关系和谐,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不得利用宗教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来源: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